《個人資料保護法》賦予求職者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從求職到面試的過程中,求職者的履歷表、面試資料、人格測驗、背景調查,甚至社群媒體內容,都可能成為企業蒐集個人資料的來源。許多求職者往往只關心「有沒有錄取」,卻忽略自己的個人資料是否被合法蒐集、處理、利用與刪除。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求職者在應徵過程中,其個人資料並非企業可以任意取得與使用的資訊。
一、求職時,哪些資料屬於個人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因此,求職時企業常蒐集的資料,例如姓名、電話、Email、身分證字號、地址、學歷與工作經歷、證照資料、自傳內容、照片、推薦人資料、人格測驗結果、背景查核資料等,都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之個人資料。
二、企業可以請求職者提供哪些資料?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相關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需符合與該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所以公司不能因為想多知道一點求職者資料,就要求職者提供該資料,依上所述的重要原則,就是企業只能蒐集「招募目的具有必要性」的資料。
所以企業請求職者供個人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應是用來確認求職者身分與通知面試之用,而提供學歷、經歷證明及工作證照是用以確認所需職務的工作技能,均屬於企業於招募目的合理蒐集。若是企業在面試階段蒐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家庭成員資料、婚姻狀況、是否懷孕、宗教信仰、政治傾向等,若與面試的職務無關,企業蒐集這些資料可能會有法律爭議,甚至可能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
三、面試問題的法律風險
在面試的過程中,有的面試人員會問到有男朋友或女朋友嗎?結婚了嗎?最近有生小孩計畫嗎?家裡誰照顧小孩?這些問題不只是個人資料問題,也可能涉及就業歧視。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若企業蒐集這類資訊作為錄取判斷依據,將會有相當的法律風險。
四、企業要求職者做性向測驗或人格測驗的法律風險
有些企業在面試過程中可能會要求職者性向測驗或人格測驗,若該測驗內容與工作適任性有合理關聯,例如業務職的人際互動測驗、管理職的領導風格評估、客服職的壓力測驗等,通常較有正當性。但若測驗內容涉及心理疾病、健康狀況、宗教信仰、性傾向、私生活細節等,明顯與求職者的職務及工作內容無關,也可能涉及違法蒐集個人資料。
五、企業上網查找求職者的Facebook、IG及LinkedIn資料
實務上許多企業人資會上網查找求職者的Facebook、IG及LinkedIn資料,了解求職者的公開訊息資料,比對求職者的履歷資料或做其他分析。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若屬求職者自行公開之資訊,例如公開之社群貼文、LinkedIn履歷及專業作品等,企業蒐集與處理該個人資料的法律風險較低,但企業在利用該個人資料時仍須謹慎避免違法。若是求職者的非公開資訊,企業要求職者提供社群帳號及密碼或是強迫加入好友等,就可能涉及違法行為。
六、企業保存未錄取者履歷資料的法律風險
很多企業會將沒錄取求職者履歷資料保存,做為企業的人才庫檔案,作為後續選用人才或求職者未來再次面試的評估資料,但這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企業於蒐集時必須告知求職者或是在面試後告知求職者,企業蒐集、處理及利用明確目的與保留期間等資訊,例如:「您的履歷將保留一年,作為未來職缺媒合使用。」若未經告知求職者,企業長期保存未錄取者履歷資料,可能有法律爭議。
七、《個人資料保護法》賦予求職者的權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求職者可行使:
1.查詢權,詢問企業保存哪些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例如請問貴公司目前保有本人哪些求職資料?
2.閱覽權,要求查看求職者的個人資料內容,例如面試紀錄。
3.複製權,要求提供求職者的個人資料副本。
4.更正權,若求職者的個人資料錯誤可要求修改,例如誤植工作經歷及學歷、聯絡方式填寫錯誤等
5. 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權,要求企業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求職者的個人資料。
6.刪除權,要求刪除求職者的履歷資料,例如本人未錄取,請刪除本人求職相關資料。
八、企業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
由於目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動部尚未訂定求職者面試提供個人資料相關規範及指引,故筆者建議企業建立招募相關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求職者履歷保存期限管理、面試資料權限控管、招募資料刪除機制等制度。使得企業可以從求職者投遞履歷到面試,以及錄取或未錄取的每一個環節,依法做個人資料保護程序,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遭到主管機關裁罰或求職者提出民事求償及刑事告訴,致使商譽遭受到損害。
個人資料保護研究發展委員會 主委 楊白全
